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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体检如何通过

时间:2024-09-21 04: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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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军的体检 要怎么样才能合格


  第一次在体检站,第二次在部队医院,主要的作用是: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2.当兵体检怎么样才算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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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体检包括: 
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第四十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3.怎样才能体检通过啊,我想当兵!


  当兵体检包括: 
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岬拮橹膊。缓细瘛?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第四十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4.参军体检时,怎样才算合格?


  第一次在体检站,第二次在部队医院,主要的作用是: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5.征兵体检要哪些条件?


  征兵体检是指:对已报名并符合征兵条件的中国公民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如下:
 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假性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6.服兵役体检的标准的什么?怎么才通过?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是体检的规范性文件,只要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就可以通过体检。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标准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辅助检查
 征兵体检心电图
 正常心电图和大致心电图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窦性心律,心律60-100次/分,心电图各波段形态及时程正常范围。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律50-60次/分,或100-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多可经吸屏气后改善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а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正负双相,Ⅲ、аVF正负双相或浅倒,а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窦性心律,P-R间期0.10s-0.12s,排除既往阵法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5、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至+120度。
 6、单纯逆钟向或顺钟向转位。
 7、QRS波群终末较宽钝,但QRS时间小于0.10s,有明显预激波,但无室上速发作史。
 8、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9、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10、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小于等于0、05 mV(аVL、Ⅲ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 mV。
 11、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аVF低平,Ⅲ倒置。
 12、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R波)。
 出现上述第5、6、8条的心电图表现,可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如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征兵体检腹部超声
 一、合格标准
 1、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2、轻、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3、胆囊壁微小息肉和胆固醇结晶;
 4、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方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厘米;
 5、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
 6、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
 7、肾盂宽不超过1厘米,输尿管不增宽;
 8、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厘米,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厘米。
 4至7条潜水、空降兵不合格。
 二、下列情况不合格
 1、恶性征象;
 2、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重度脂肪肝;
 3、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
 4、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
 5、各类阳性结石,肾盂积水;
 6、胆囊壁息肉直径超过5毫米;
 7、妇科子宫肌瘤或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
 其它问题
 (一)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二)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三)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四)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五)有胸、腹腔手术(含微创手术)或准分子激光手术史的,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送检单位出具健康证明。
 (六)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七)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八)补入高原地区的兵员,心、肺及鼓膜应从严掌握。
 (九)海军陆战队员,视力、鼓膜、鼻腔按潜水员标准执行。
 (十)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十一)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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