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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侦查讯问
- 时间:2024-11-06 0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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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淡如何做好自侦案件的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的文书。它是认定案件事实、固定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做好讯问笔录,对于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要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不同部门对讯问笔录的要求也是不尽相同的,各有侧重和特点,例如批捕的笔录要求简洁明了,犯罪构成要件明晰;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要求全面详实,突出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而自侦部门的讯问笔录也有它的特点,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如实记录清楚,所谓如实地记录清楚,是指讯问笔录要反映讯问活动的全过程,全面、完整、准确地记载侦查人员的提问和所采用的讯问方法,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供述和无罪、罪轻的辩解,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一份好的讯问笔录,能有效地固定证据,迫使犯罪嫌疑人更好地认罪,对防止和制止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翻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就如何做好自侦阶段的讯问笔录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讯问前记录员要做好充分准备,搞好审、记配合
1、讯问前,记录员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熟悉案情。不仅对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要事先熟悉掌握,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而且对该罪名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了解。比如笔者办理过一起挪用资金案件,牵涉到大量的股票以及投资理财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果记录员对这方面的知识没有一点了解与研究,那记录时就会很吃力,不仅影响记录速度而且容易出现记录错误,影响案件讯问效果。
2、侦查人员和记录员要互相了解对方的工作特点,事先进行沟通,讯问中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记录员千万不能沦为“打字机”,只顾被动机械地记录,而是要了解讯问人员的讯问技巧和策略,注意和审讯人员的互动,但不要打断侦查人员的思路,侦查人员也要照顾记录员的速度,做到配合默契,以达到讯问的目的。
二、笔录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讯问活动的实际情况
1、笔录应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体现认罪态度的转变过程。我们在做自侦案件的讯问笔录时经常有一个做法,就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交待犯罪事实时不作记录,或是简单记录讯问人员进行政策教育或注明“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语”。我认为讯问笔录应当把主审人员教育的主要内容和犯罪嫌疑人的抗拒狡辩以及神情表现都要记录下来,这样通过笔录不仅可展示检察官丰富的知识面和督促犯罪嫌疑人坦白交待的诚意,而且能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拒不如实交待的顽固态度,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震慑力,这也是敦促犯罪嫌疑人交待的一种手段。此外对犯罪嫌疑人辩解也应该如实记录,不能有利于认定犯罪的就记,不利于认定犯罪的就不记,而应当全面客观地记录,使整个记录完整真实,而且通过记录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我们在审讯时,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有的是对法律上认识和理解的错误,也有的是抵赖狡辩,如果我们对辩解的部分采取不记或少记、任意取舍的作法,虽然隐去了狡辩的内容,最后从笔录上看,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很好,但却不是真实情况的反映,往往埋下了翻供的隐患,十之八九在公诉阶段或在庭审中当庭翻供,给案件的处理带来被动的影响。
2、笔录应不适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语气和动作表情。我们在制作讯问笔录时除了准确全面地记录犯罪情节外,还应不适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的语气和表情动作。如拒不交待可以记录为:拒绝回答、说话支吾、答非所问、大声嚷嚷;相持阶段可记录为:沉默不语、低头沉思、唉声叹气、欲言又止;交待后的表现可记录为:痛哭流涕、追悔莫及。把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活动通过其表情的流露记录下来,非常真实可信,如果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翻供,当庭宣读这些记录可以让法官及旁听人员清楚地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交代过程中的态度及内心活动,形像生动,真实可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不仅大大提高了庭审效果,而且对案件最后的定罪量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笔录应重视对某些特殊细节的记录。我们在抓主要情节的记录时也不要忽视了次要情节和某些特殊细节的记录,有些细节看似和案情没有多大关系,但有时却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能进一步巩固主要情节,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如在受贿人否认受贿事实说行贿人根本没到他家去过,这时行贿人陈述的细节就非常重要,那就要尽可能让他回忆清楚那一天的细节并详细记录下来,比如:“那天天气非常冷,应该是那年最冷的一天,当天晚上还下雪的”,“印象中他家的客厅特别大,我记得中间挂了一幅十字绣是清明上河图”等等,这些情节看似属于细枝末节,但却有力地证明了行贿人去过受贿人家中的真实性,在受贿人拒不供述的时候往往成为关键的证据,能有力地驳斥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和抵赖,在法庭上也能起到很好的证明效果。
4、笔录不要刻意地追求一步到位。我们在制作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有一个误区,有时犯罪嫌疑人对某些犯罪情节回忆不清,我们往往要求准确无误,一步到位,通过一份或者两份笔录就能完全准确反映全部的犯罪事实。其实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一个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由于受相隔时间长短以及犯罪嫌疑人记忆力和表达力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地、准确地、及时地反映出作案的全过程,有些情节也是一个逐渐回忆完善的过程。笔录的制作过程也应该如实反映这样一个过程,有时具有连贯性的多份笔录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阶段性交代的递进过程,这样的笔录扎实稳固,真实可信,在法庭上有更高的采信度。有些回忆不清的作案时间、地点等情节,可先使用模糊词语,界定出一定范围,如:大约是某年的夏天、国庆节期间或春节前的一星期左右等等,然后让对象逐步回忆或以他人的证词以及书证来印证确切的时间,用笔录反映出求证过程,层层推进,环节清晰、真实自然。另外在有些案件中可能涉及一些具体的数字,贿赂案件的数字一般好记些,但贪污挪用的数字往往不看书证是很难说出具体准确的数额的,这时候在问话时宜先“出示XX页书证”帮助犯罪嫌疑人回忆,然后再让他说出具体的数字,这样会更加符合客观真实的情况。
三、笔录应客观公正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和阶段特征
1、笔录要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如实的记录,不可掺杂审讯人员的主观认识成分。我们在制作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的犯罪嫌疑人笔录时,在语言词句的表达上也应因人而异,实事求是,使每一份笔录都能体现不同谈话对象的说话个性和特点。如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干部可以用表达流畅、逻辑性强、书面化些的语言来记录,而对有些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则应用通俗易懂、更口语化的语言来记录,而对有些犯罪嫌疑人用的方言土语,也尽可能按照原话记录,再按照本意另外加注说明,这样更能体现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如果对一个文化层次很低的人却作出了一份语句特别流畅、逻辑性很强甚至充满法言法语的笔录,在法庭上可能就会受到质疑,给公诉带来非常被动的局面,影响庭审的效果,更严重的是如果不被法庭采信,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2、用电脑制作笔录时应避免前后笔录完全雷同。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在侦查阶段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多次讯问形成多份笔录,以证明其前后数次交待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我们现在一般用电脑记录的比较多,但就存在一个问题,在作笔录时有时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本相同,为提高效率,往往采用复制粘贴的办法来完成,造成两份笔录几乎一字不差,使人感觉笔录内容的机械化、缺乏不同阶段审讯的层次感和立体感,不仅影响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起不到固定口供的良好效果,甚至会成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借口。在实践中就出现过这样的情况,被告人在法庭上辩解终审笔录是审讯人员预先制作好再让其签名的,并指出一个人的前后两次供述怎么可能一字不差完全一样呢,律师也对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异议。因此,我们在对同一事实和情节多次讯问作笔录时,一般不宜采取复制粘贴这种方法,而应围绕犯罪情节从不同角度多方位提问并记录,如果因为时间关系一定要采取这种方法,也要避免完全雷同,可以把结构重新安排一下,在不影响完整性和逻辑性的情况下把部分问话顺序打乱,总之一定要既避免完全雷同体现差异,又要保证意思的一致性和连贯性,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固定口供的效果。
3、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应特别注意行贿、受贿人的笔录就避免完全一致。贿赂案件多为行贿人、受贿人之间一对一地进行,他们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收受贿赂时的对话以及金额等情节上从理论上说应该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我们在作双方笔录时也尽可能地要求情节吻合一致。但笔者认为这种一致只要双方的笔录能客观地做到相互印证、基本一致就行,切忌完全一致,天衣无缝,否则就会过犹不及,反而会违背常理显得不真实。我们知道在正常情况下,两个人对同一个事情在相隔一段时间后的回忆表述只能是相似或相近的,不可能完全一致,行贿人和受贿人因个体差异和在行、受贿活动中的地位不同,对案件情节的记忆上也不可能一模一样。如果在记录上刻意地追求细节上的高度一致,一字不差,反而会被怀疑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性,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也会受到影响。在法庭上曾经就有律师对这种笔录“惊人的相似”提出过异议,应该引起侦查部门的重视。
四、制作笔录应严格符合形式要求
1、做好笔录上的签名捺印工作。每次笔录结束后的签名捺印看似非常简单而容易,却极易被忽视,如果一时大意而发生错误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就会前功尽弃,后悔莫及。比如犯罪嫌疑人在改动后忘了捺印,每一页上的日期签的不一致等等,这些小事一旦发生错误,往往在法庭上被律师指责违法,造成整份笔录的无效。
2、审讯人员的签名应规范。在审讯突破期间,由于工作时间紧张等原因在讯问结束时讯问人员有时未能及时在笔录上签字,事后存在由记录人员代签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不得少于二人,而且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所以由记录人员代签明显是不合法的,在讯问笔录上必须由审讯人员和记录人员分别签名,不能代签。还有一种情况也应该特别注意,就是审讯时遇到两个或多个犯罪嫌疑人同时到案,在两组或多组审讯同时进行的情况下,根据案情需要,审讯人员可能会穿插对二个对象进行审讯,这时应注意在同一个时间段两份笔录上不能同时出现同一个审讯人员的签名,否则就有可能被质疑违规审讯。
3、笔录不必刻意追求整洁美观。现在的笔录一般都用电脑打印,便于修改,这样的笔录往往比手写的更整洁美观,不会出现字迹潦草和乱涂乱改的情况,但很多情况下,我们往往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脑上修改,这样打印出来的笔录一字不改,非常美观,但我认为这种办法不可取,笔录应当在打印出来后再让犯罪嫌疑核对,只要不是太大的改动,他提出修改的地方就直接在笔录上修改,这样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阅读笔录时的认真程度,更能体现笔录的真实性。 作者单位: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2.侦查讯问人员应具备的能力?
一、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是指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反渎局、反贪局)负责侦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本文中指的“素质”是指个人的才智、能力和内在涵养,即才干和道德力量。素质,又可以分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一)政治素质及职业操守
首先,侦查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指侦查人员应当具有的政治立场、政治信仰、政治品质,其实质就是对党、对国家和人民、对法律的绝对忠诚。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使检察机关经常处于反腐败的风口浪尖上,使侦查人员经常面对着情与法、权与法的较量。侦查人员如果立场不稳,原则性不强,不仅不能查处腐败分子,反而会成为他们打击举报人的工具,如吕净一举报李长河一案。吕净一是河南省平顶山市八台镇副镇长,李长河是该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动用手中权力对吕净一进行报复,他指示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将吕净一抓起来。检察机关感到十分为难,李长河则对有关领导说:“先编个理由把他扔进去,墙倒众人推,马上就会有人检举揭发他,啥证据都有了。”1996年6月18日 ,检察院便以“涉嫌挪用公款”对吕净一立案侦查,后予以逮捕。在李长河以政法委书记的身份“协调”下,检察机关起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吕净一有期徒刑一年(后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可以想象,如果该案的办案人员在刑事拘留、立案、逮捕、起诉一系列办案活动中能挺住压力、坚持原则,忠于法律,这样的冤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在侦查人员各方面的素质中,政治素质是基础,它体现在办理每个案件的具体活动中。一个侦查人员只有具备了坚定的政治信念,才能守得住清贫、寂寞,才能在权势的威胁、金钱美色的诱惑等等面前立于不败之地,他的侦查才能才会有用武之地。
其次,侦查人员要有为领导分忧的全局意识。
侦查人员要认真领会领导侦破案件的各个环节的思路和意图,学会想领导之所想。比如领导决定对订立攻守同盟的数名犯罪嫌疑人各个击破,侦查人员就应该在侦查中注意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家庭背景、思想动态等等,找出最薄弱的环节。侦查人员要有足够的思想敏锐,及时捕捉各种信息,及时为领导进行全局性的决策提供好的信息、好的建议。侦查人员还要学会总结经验教训。办完每一件案件,都应在侦查思想、技能等方面有所进步。犯错误不可怕,一次又一次地犯同样的错误才是可怕的。
第三,侦查人员要有奉献精神、吃大苦耐大劳的精神。
其它部门每天基本上都可以按部就班地工作。侦查人员却要随时准备连续加班加点,甚至连续几天不能回家。侦查人员出差办案,苦累是正常的,而且无法照顾家庭,没有奉献精神怎么能行?
第四,侦查人员要有集体主义精神即团队精神。
特别是在侦破大要案时,侦查人员往往要兵分几路,搜查、讯问、查账、取证同时进行,每一路都影响着案件最终的结果。每个人都应该兢兢业业地互相配合好,不能因为不是自己主办而马虎从事或互相推诿。发现新问题要及时汇报,有好的建议要及时提出。也不能为逞个人英雄主义而擅自行动,影响案件大局。
(二)业务素质
侦查工作是与人“斗”的工作,可我们要“斗”的可不是普通人,这些人能量之大,经常超乎我们的想象。他们多是有职有权有钱,社会阅历丰富,甚至有高学历、高智商,有部分人还精通法律,有一套隐藏罪证、对抗侦查的本领,他们的社会关系复杂,交际面广,关系网密布。俗话说:“没有金钢钻,莫揽磁器活”,要想扳倒这些人,侦查人员必须有一身过硬的本领。
1、要有法学理论及相关专业知识
法律理论水平是侦查人员作为执法者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首先,侦查人员要学法、懂法,有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底蕴;其次,侦查人员特别是一些从法学院校毕业的侦查人员,还应克服“吃老本”的观念,要实时更新,要与时俱进,执法理念要跟上时代,注意克服重口供不重证据、重实体不重程序、重保护被害人不重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等陈旧观念。要熟悉犯罪心理学知识,还要能运用自如。初次接触犯罪嫌疑人,通过观察其举止言谈,要拨开迷雾,窥探其内心的真实世界。是坦然还是不安,是恐惧还是顾虑,是坦白还是在编造谎言,等等。通过对其心理状态的判断,才能确定好下一步的侦查计划。同时,在侦查案件中,要根据办案需要实时“恶补”相关学科知识,侦查人员不可能什么都懂,但一定要有勤奋学习的精神。职务犯罪案件常常涉及侦查人员的未知领域,侦查人员一开始常会觉得很迷茫,这时候就得承认自己的无知,放下架子,虚心学习。如办理土地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就得对历年土地管理的沿革、土地和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的有关情况要熟悉;办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案,就得对国企改制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有充分的了解。
2、要做到先知先觉,举一反三
现代社会是个信息的时代。在网上输入任一词组,搜索到的信息少则几千,多则上百万。在大量信息面前,侦查人员应学会对信息的过虑、取舍。同样一条信息,对一些人像水过鸭背,没留下什么痕迹,一些人却从中找到了破案线索。我们希望每个侦查人员都要建立自己的信息网,都要有自己的耳目。外出和朋友吃饭,对于别人也就是应酬而已,而侦查人员却要多个心眼,从闲聊中从捕捉有用的信息。去年3月底,我院得到一个信息:柳北区检察院侦破了一件贪污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金的窝案。我们立即联想到,柳南区也有不少村委管理着同样的补助金,是否也会存在着贪污行为呢?我院当即兵分数路,同时对三个村委会的账簿进行审查,传讯相关人员,果然侦破了太阳村镇某村委主任吴某等6人共同贪污5万余元的窝案。
3、要具备侦查的谋略
侦查过程就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但又要求侦查人员所有的行动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巧用谋略非常重要。接到一个线索后,要寻找适当的切入点,认真考虑侦查取证的先后次序,形成有针对性的侦查计划,还要根据案情发展及时修改。如果贸然出击,很容易造成案件泄密、证据灭失,使好端端的线索泡汤了。“多算胜,少算不胜,何况无算乎?”就是这个道理。
巧用计谋突破犯罪嫌疑人。在其它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实现“零口供”的情况下,突破犯罪嫌疑人就成了关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讯犯罪嫌疑人的时限为12小时,时间紧迫。因此,巧用计谋突破犯罪嫌疑人,以尽快查证掌握和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非常重要。在什么情况下运用什么计谋,全在侦查人员根据案情发展灵活掌握,也即“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三)社会阅历、人格魅力、社交能力等综合素质
《红楼梦》里有句对联:“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贾宝玉看了很反感,那是因为他是个不问世事的公子哥,但是,对于想做事业的人,这副对联却是至理名言。侦查人员要了解世故人情,才能准确透视案情,判断出案件发生发展的脉络;才能分析出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及有可能的反侦查活动的,为正确制定下一步侦查方案提供条件。
推销员们有句名言:“推销产品也是在推销自己。”其实侦查人员在向证人了解案情、取证的同时,也是在“推销”侦查人员自己。如果侦查人员通过自己的举止言行取得证人的信任,证人必定很容易吐出真情;反之如果证人觉得侦查人员不可靠、别有用心、惹人讨厌等等,必定会扎紧心理防线,或者谎话连篇,或者问东答西,或者找借口逃避,增加侦查的难度。不仅和证人打交道是如此,和犯罪嫌嫌疑人打交道也是如此。不可否认,有些犯罪嫌疑人曾为社会精英分子,风度儒雅,学识渊博,如果侦查人员举止粗俗,甚至在审讯中有侮辱其人格的言语,极易引起他们的蔑视、反感,使他们产生抵触情绪,增加破案的难度。
侦查人员的要有创新能力,即发现新问题、解决通过创新思维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我们正处于社会正急速发展,新事物层出不穷的时代,尤其需要这种能力。侦查人员还需要有组织能力和社交能力。侦查人员带领一个侦查小组,要能知人善任,充分调动、发挥每个人的聪明才智;要协调好同事间、上下级之间、证人之间和发案单位之间的关系,减少内耗和不必要的矛盾,才能确保案件顺利办好。
总之,侦查人员需要的素质是方方面面的,但不论遇到什么问题都应该积极、主动地妥善处理好,这就是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如何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
首先把好进人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侦查员,是要有天赋的,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就能做到的。有些人在自侦部门干了十几二十年,侦查能力却没有很明显的提高,而有些人却能在五六年内进步神速,很快就可以独挡一面。因此检察机关招收干警时,自侦部门应有一定的发言权,尽可能招到有侦查人员潜质的人,在人才的培养上才可以事半功倍。其次要搞好侦查人员的培养。要以老带新,以案施教。集体讨论案件要经常化、制度化,通过交流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激励侦查人员刻苦钻研业务的积极性、主动性。
3.怎么样才能做好讯问笔录
展开全部
哈,我是这么写的:
讯问笔录,
要先说我们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现在依法向你讯问,你要如实回答,不得隐匿,伪造,捏造事实证据,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你的姓名,工作单位
?单位的性质
?你的职责范围
?你有没有涉嫌犯罪的行为?
?具体讲一下涉嫌犯罪的经过(这时,一定要具体问)
?贪污的案件,要问钱是什么钱,钱的性质,该不该占有;受贿要体现谋取不正当利益,挪用要体现钱款去向,时间都要体现职务便利,即都要明确在什么事件中收钱或者挪用(这个事件要和犯罪嫌疑人的职务有关系)。还要问问有没有第三人知道,有没有向领导汇报过。
询问笔录,相对好记,也要先说我们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现在依法向你询问,你要如实回答,不得隐匿,伪造,捏造事实证据,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你的姓名,工作单位
?问是否认识犯罪嫌疑人,怎么认识的
?你了解^^情况吗?具体说尾
?收尾
另外,送钱的要问钱的来源和送钱的原因,收钱的要问钱的去向,及为什么送给他钱。
4.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侦查人员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针对犯罪案件的事实,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审讯的侦查活动。为了保障这一活动的顺利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属于侦查权的一部分,因此,行使这一权力的人就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任何其他人审讯有犯罪嫌疑的人都是非法的。
2.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这样侦查人员可以相互监督,防止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等非法审讯行为,有利于依法进行审讯;同时也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侦查人员有违法行为,比如诬告侦查人员有人身侮辱或刑讯逼供行为等。也有利于保障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侦查活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行凶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利于防止意外,保证讯问的顺利进行。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犯罪的具体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解。在讯问过程中,既要听犯罪嫌疑人说有罪的情况,也要听他说无罪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当作全面客观地分析,不能主观片面或先入为主,不能只信有罪的供述,而不信无罪的辩解,更不能带着框框去审问。听完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后,再根据供述的情况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为了保证讯问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案卷材料,认真做好讯问提纲,做到心中有数,紧紧围绕案件事实提出问题,并在讯问中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讯问的问题应当是与认定案件事实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侦查人员不得讯问与本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对与本案件无关的问题,被讯问的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侦查人员在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应当把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因为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生理上有缺陷,和正常的人相比,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都受到一定限制,往往会影响他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也影响对自己问题的辩解。如果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为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翻译,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准确地供述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案件事实,保证聋、哑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讯问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找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为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翻译,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和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等基本情况。
5.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作讯问笔录,即在讯问过程中,按照讯问的顺序,将讯问的详细情况一一记录下来。讯问完毕以后,侦查人员应当将讯问笔录交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对。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识字,侦查人员应当向他宣读讯问的笔录,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笔录记载的内容有遗漏的或者有差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并在补充或改正的地方盖章或按指印。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核对后承认没有错误的,应当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在讯问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时,侦查人员应当允许;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比如要进行笔迹鉴定,需要犯罪嫌疑人的亲笔笔迹,就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述。
5.如何做好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询问证人工作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从大量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等。
总体来说,目前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1、公私共权、官商结合、权钱交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发展,个人积累财的机会增多,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经不住经济上“好处”的利诱,特别是在巨大的物质利益的驱动下,很难保持理智,不能严格自律,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捞取金钱的工具,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这种官商结合的“利益共同体”已成为职务犯罪的突出特点。2、“窝案”、“串案”增多。群体性职务犯罪往往形成“窝案”或“串案”,影响面大,危害严重。在群体犯罪中,群体内部一般有领导、被领导关系,行为上有较为统一的安排,订有攻守同盟,常以“单位”或“组织”的名义出现,甚至经过“集体研究”。案发后,多以“集体决策”的名义推脱责任,以达到“法不责众”的目的。3、品行堕落,道德沦丧。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从来都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些领导干部的堕落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他们在拜金主义面前随波逐流,沉湎于花天酒地,挥霍无度、骄奢淫逸,参与嫖娼、包养情妇,乱搞男女关系等等。这些腐败分子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品行堕落,沦为人民的罪人。4、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近年来,职务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利用股票发行、上市和企业破产、拍卖、投资等机会,非法收取股票等有价证券和其他好处;在贿赂犯罪中,行贿与受贿双方互相包庇,行贿者不再追求一时的利益,而是图谋“长线投资”,通过源源不断地投入,建立牢固的“金钱-权利”纽带。
询问证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询问是侦查人员与询问对象之间进行语言交流、心理接触的过程,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往,侦查人员能否运用正确的询问方法,与询问工作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有重要关系。尤其是职务犯罪,因为不像其他刑事犯罪直接侵害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再加上当前社会风气的一些因素,一些人怕受到打击报复,证人不愿作证或不敢作证的现象较为普遍,所以尤其要重视询问的方式方法。
1.建立亲和关系。侦查人员在询问时要与证人、被害人建立一种相互理解的关系,取得证人、被害人的信任,使证人、被害人消除顾虑,愿意告诉侦查人员实情。尤其是被害人,由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情绪难免会有所激动,可能会夸大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因此,与被害人建立亲和关系也非常重要,要稳定被害人情绪,让被害人相信侦查人员,使被害人知道如实陈述才能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惩罚。
2.控制证人的焦虑。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改变证人的行为来帮助他减少焦虑。在询问开始时,要帮助证人放松,比如建议被询问人做深呼吸来放松。在询问过程中,可以选择一些微妙的行为让被询问人控制不良情绪,比如变换一下座椅、让被询问人喝水等。要针对证人在认识上、心理上以及思想感情上存在的障碍,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打消被询问人的思想顾虑。
3.少说多听,适当利用“沉默”。询问的目的是让被询问人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所以尽量以被询问人陈述为主,侦查人员不能“喧宾夺主”,只要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不是偏离主题太远,就尽量不要打断被询问人,以免频繁打断引起被询问人心情不快,从而影响他说出自己本来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当被询问人陈述结束后,再提出新的问题。当侦查人员觉得被询问人的回答还不全面,还有继续完善的可能时,可以适当利用“沉默”,在被询问人回答结束后,可以放慢提问的节奏,特意停顿一会儿,这时会给被询问人传递一种希望他做出进一步回答的期待。被询问人在这种长时间的沉默中会感觉到不舒服,尤其是他意识到自己还没有尽到证明责任时,这样会促使被询问人讲出一些新的信息来打破这种沉默。
4.顺着证人的最后语言询问。一般来说,侦查人员在询问中处于主动,证人处于被动。所以,按照问与被问、调查和被调查的顺序,对证人最后回答的问题提出“再询问”,往往是突破案件真相的关键,侦查人员应该在再询问上下工夫。
对于拒绝作证的证人,则应当根据其拒绝作证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办法。对于与犯罪嫌疑人订立过攻守同盟的证人,要对证人讲明攻守同盟是靠不住的,迟早会被攻破的。同时运用策略离间他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使他以为犯罪嫌疑人已经交代,从而如实陈述;对于怕打击报复的证人,侦查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证人人身安全,同时要让证人知道对他采取的保护措施,另外要向其讲解法律政策,提高其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对于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的证人,要通过政策、法律教育帮助他们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使他们认识到不如实作证并不能救他们的亲人,反而可能还会连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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