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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时间:2024-09-20 21: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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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一、一般地域管辖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以最初受理法院审判为主、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审判为辅原则。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原则:
(1)犯罪地: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a.犯罪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
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犯罪地管辖的补充规定:
a.涉港澳台刑事自诉案件的恒定管辖:
①涉港澳台刑事自诉案件: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
②恒定犯罪地管辖、恒定基层法院管辖: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b.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案件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助原则: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以最初受理法院审判为主、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审判为辅原则:
a.前提条件: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b.最初受理法院优先管辖: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c.移送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条件:尚未开庭审判)。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国际犯罪由抓获地中院管辖: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人境外犯罪由入境地中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域外中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由最初停降地管辖: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国际列车上犯罪:
a.按照协议管辖: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b.由最初停靠地、目的地铁路法院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域外犯罪由原长期居住地、户籍地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犯罪由原主管单位、户籍地管辖: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正在服刑的罪犯犯罪:
(1)发现漏罪:
a.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b.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2)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脱逃期间的犯罪:
a.由捕获并发现犯罪地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由服刑地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民事立案是法院立案过程中数量比较多的一类,对提交给法院的起诉书,把握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最为复杂,这里主要对地域管辖的立案技巧进行介绍。在地域管辖中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该条规定在立案过程中应当注意:
 (1)住所地、居住地所在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立案中一般地域管辖在审查起诉书时,对于自然人主要是审查被告的身份证明,家庭住址。身份证上的住址就是户籍所在地。对于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般要审查租房合同或者居住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明,或者证人的证明等,来确定地域管辖。
 综上,审核住所在地主要是针对自然人方面审核身份证、暂住证;法人主要审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机关、社团法人的审核县一级政府的批准文件。
 在司法务实中如果提起诉讼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恰好符合法律规定,立案上则只是对照法条进行常规性操作即可。但是如果发生的纠纷与规定不相吻合时,例如:被告在某居住地不足一年的,此时若机械的按照住所地立案,有时有悖于经济诉讼原则。
 如法院予以立案,则在诉讼法上引出新的概念——纠纷发生地管辖权。这种情况的立案应当具备五方面条件:
 第一、当事人(被告)长期远离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确实不便。
 第二、被告经常在居住地居住时间内与原告发生纠纷,原告同意在被告居住地提起诉讼的。
 第三、在纠纷发生地管辖不违反专署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四、纠纷发生地法院管辖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第五、提起身份关系的纠纷不适用纠纷发生地管辖。
 应当在合法前提下,充分便利当事人的诉讼作为确定立案管辖的出发点。
 2、特殊地域管辖
 立案中有些纠纷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无法确定管辖。即构成了特殊的情况是指在原告住所地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意见规定归纳起来有若干情况。
 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五、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当事人有原告和被告之分,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意见中对下列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下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是: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一般地域管辖是怎么样的?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管理区域确定其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地域范围,是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及其所属部门在各自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 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比较复杂,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涉及一般地域管辖、共同管辖和特定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所谓的一般地域管辖(由于大多数行政处罚都可以据地确定管辖机关,因此称之为一般地域管辖)。行为地包括违法行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但考虑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其他因素加主观条件、准备情况和危害后果等往往可以推定包含在违法之中(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要行为哪个地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该由哪个地方的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处罚,也就是说,行为地的核心是行为发生 (实施)地。比如,甲地公民李某在乙地销售假酒,销售前李可能在丙地制造或者帐购假酒,又经过丁地运到乙地销售,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制造、收购假酒,还是运输假酒都是违法,因此,丙地、丁地行政机关一经发现都可以处罚。但从逻辑上讲,丙地的机关处罚后,就不再存在运输假酒的问题。同样,丁地机关处罚后,也就不再存在销售假洒的问题。反过来要处罚销售假洒的行为,就不存在丙地、丁地能否处罚的问题,因为这时李某制造、运输假酒的行为都成为其销售假酒的原因,即都被销售假酒行为所取代,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当然只有乙地行政机关管辖合适。 一般地域管辖为什么要以行为发生地为根据来确定呢?这是一个复杂的理论总是既涉及到行政处罚的目的问题,又涉及到处罚行为的性质问题等。一般来说,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秩序。秩序是指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有序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实现管理秩序,简单来说就是要求对被破坏了的(关系、过程、财产等)迅速予以恢复,对良好的予以维持并加以促进使其发展。这些都必须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合法行为予以维持并加以促进使其发展。这些都必须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佥行为予以激励来实现。“行为”成为实现秩序的关键环节。对法律制裁而言,这一点尤为明显。比如,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事实的认定,必须依赖于对行为状态(包括示为的主观因素、危害后果等)的分析与判断,行为的可罚性、处罚的量定依据以及处罚效果,也都要以行为状态基础。在现代刑法中,大都采用“行为中心”主义立场,以“行为事实”为刑法基础,强调犯罪的成立应本着“无行为,即无犯罪”的原则,一切犯罪均以“行为事实”发生为其根据。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行为人对国家承担的责任,二者在基本要件上是相通的,行政处罚也必须以行为事实的发生为其根据。有鉴于此,《奥地利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反行政义务之行为由行为地之行政官署管辖”。可见,以行为发生地划分处罚地域管辖的标准,更能体现行政处罚的基本特性和价值。 受处罚行为的性质也表明地域管辖应以行为 生地为主。受处罚行为的性质,严格来讲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 ,对侵权行为的处理,都采取属地主义管辖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规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定规定以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但在处罚实践中,行为发行地已成为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比如,林业部制定的《林业行政处程序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林业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但是,在行为地作为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并排除在某情况下以行为发现地或者行为人住所来确定管辖。行为人在海上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能要依据行为发现地原则对其实施处罚再比如,如果由行为人住所地的机关管辖比行为地的机关管辖更为方便,也可以由行为人住所地的机关管辖,这样符合处罚的效率原则。当然,这种例外情况,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为限。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发生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其中一个重要件是客观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以行政违法行为的发行地作为行政硬机关管辖行政违法活动的基准点是比较科学的。首先,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管辖,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案件的管辖,适用起来范围较广,即包括实施违法行为地也包括危害结果发生地,它包括了行为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全过程,无论违法行为人在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哪个阶段被发现,都可以立即依法就地给予行政处罚,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效地打击及时有效地打击行政违法活动;其次,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进一步侦查,便于调查、取证,可以有效地节省执法机关的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再有,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符合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的原则,我国的行政管理是按照行政区划进行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本辖区内的社会事业、公共事务,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违法活动进行管辖,是其应有的职权和责任。国外的一些行政处罚制度也有类似我国地域管辖的规定,如:德国的“违反秩序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反秩序行为适用案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原则,地域管辖权适用于行为发生地和行为人居所地。

5.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怎样确定


  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正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6.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地域管辖:(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者原告住所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因为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指因为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立案之后,如果当事人住所地改变,或者追加被告,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变。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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