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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时间:2024-11-23 02: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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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公式)


  企业所得税四步计算法:
第一步,计算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费用(会计-税法)-收入(会计-税法)]×现行税率
第二步,计算暂时性差异(公式符号性质)
暂时性差异=(资产类)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负债类)(账面价值-计税基础)×(-1)+X=应纳税X;-X=可抵扣X
第三步,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增长额
=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
第四步,做分录(根据四科目平衡计算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的简算法
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永久性差异)×现行税率
永久性差异=费用(会计-税法)-收入(会计-税法)
成立条件:预计转回税率=现行税率
特殊情况:预计转回税率≠现行税率,则公式不成立。
【例】A公司2013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与所得税核算有关的情况如下:
2013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别的有:
(1)2013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15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500万元。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3)当期取得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投资成本为8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市价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违反环保法规定应支付罚款250万元。
(5)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75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要求:完成A公司2013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注会

2.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7)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8)企业依法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4)损失。 
 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此外,税法允许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1)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5)业务招待费。 
 (6)保险基金。 
 (7)保险费用。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准备金。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 
 (13)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准予扣除。 
4.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即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贷款担保。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6.税额扣除和亏损弥补。 
 (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33%。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地点。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就地纳税。 
(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教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的10%办法。

3.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0%。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另一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的,
(1)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 
(2)按月(季)预缴时: 
应交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 
2、核定征收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所得率*适用税率。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基本公式是这样:利润总额*所得税率
但有一些会计法和税法不能一 致的要遵从税法,比如:
  汇算清缴与年终结账应关注的事项。 
  
   1.税务罚款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税金罚款、工商罚款等行政部门的罚没支出都属于“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于当年的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对于以前年度的罚款,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固定资产盘亏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亏属于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一点财税处理一致,一般不需要纳税调整。 
  
   3.固定资产盘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固定资产盘盈作为“营业外收入”列示于“收入明细表”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盘盈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节利润的可能性。 
  
   
  
   4.赞助捐赠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赞助捐赠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作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而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5.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关联方之间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作了进一步规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6.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只属于财务核算的变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内税前扣除。 
  
   7.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8.亏损合同的处理 
  
   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而对于尚未生产出的少于合同的订购数量,如果由于价格上涨等合同未预见造成了生产成本上升,超过了合同价,则该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例5.惠民公司2008年12月1日与华盛公司签订了一项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09年4月5日以每件产品100元的价格向华盛公司提供2万件甲产品,若不能按期交货,将被处以总价款20%的违约金。签订合同时产品尚未开始生产。但企业开始筹备原材料以生产这批产品时,原材料价格突然上升,预计生产每件产品需要花费成本110元。 
  
   假如不考虑预计销售费用,惠民公司每件预计损失为10元,履行合同共计损失20万元。如果撤销合同,则需要交纳40万元的违约金。因此,这项销售合同变成一项亏损合同。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惠民公司应当按照履行合同所需成本(20万元)与违约金(40万元)中的较低者确认一项预计负债。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0 
  
     贷:预计负债 200000 
  
   (2)待相关产品生产完成后,将已确认的预计负债(20万元)冲减产品成本。 
  
   借:预计负债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9.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上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全部计入当期“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由于税法上允许广告费和业务费的余额无限期向后结转,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规定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10.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应按国家规定,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其税法上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形成了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12.研发费用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除此之外,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损益。 
  
   例6.甲企业当期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计1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1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8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假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甲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费用化的金额为200万元,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按300万元(200×150%)当期税前扣除,即税法上也不作为资产,计税基础为零。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800万元,即期末所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200(800×15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2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40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准则规定该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13.开办费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同时还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 
  
   14.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均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

5.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截止2019年12月,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核定征收,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X税务核定固定比例X所得税税率;查帐征收: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X所得税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类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方式:应交所得税=不含税收入额X税务核定比例X所得税税率=1000X税务核定比例x25%。
查账征收方式: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成本-税费-管理、销售、财务费用)x25%。

扩展资料:
如一家电器商店,一年的营业收入为4000万元,总计卖出了2万台家电,每台家用电器的平均进价为1500元,员工一年的工资100万元,房屋租赁等开支为400万元,营业税率为3%,则这家电器商店一年的总成本为:
总成本=家用电器的总进价+员工工资+房屋租赁费用=1500×2+100+400=3500(万元)
营业税=营业额×营业税率=4000×3%=120(万元)
则这家电器商店的利润总额为: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成本-营业税=4000-3500-120=380(万元)
当所得税率为33%时,其净利润为:净利润=利润总额×(1-所得税率)=380×(1-33%)=254.6(万元)
当所得税率为15%时,其净利润为:380×(1-15%)=323(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6.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7)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8)企业依法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4)损失。 
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此外,税法允许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1)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5)业务招待费。 
(6)保险基金。 
(7)保险费用。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准备金。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 
(13)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准予扣除。 
4.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即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贷款担保。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6.税额扣除和亏损弥补。 
(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33%。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地点。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就地纳税。 
(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教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的10%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的全部内容,本文讲解到这里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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